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下列医疗机构停业已超过1年,拟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拟注销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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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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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 |
PDY66154732058319P1202 |
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168号3号楼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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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迪赛特病理诊断中心 |
PDY84148632051217P1102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68号3栋101-1F、101-2F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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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 |
PDY84254032058215P1202 |
张家港市塘桥镇弘吴大道199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区1幢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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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存济城西口腔医院 |
PDY66162732050618A5112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288号10号楼 |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和举办方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实名。来信以邮戳日期为准。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65225224,传真:69291982;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邮编215007;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