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时间:
2019-06-17 16:30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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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情况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对外公开。征集时间从2019年4月26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征集了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建议。
二、意见情况
公示期间,共收到十余条意见和建议,现将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 第四条第二款,建议不要重点突出学校。
2.第六条第二款,“鼓励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建议改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应当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第八条第二款,建议写明“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的职责。
4.第十条、第十一条,精防机构与精卫专业机构有何区别?建议明确。
5.第十一条,建议增加“建立精神卫生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患者全日制康复、托养、护理机构”。
6.第十三条,“落实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所需经费,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和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予以补助。”建议修改为“按规定对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予以经费保障,同时按规定对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给予补助。”
7. 第十八条,建议删去“医疗救助”。
8. 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缠访闹访等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予以送诊”。
9. 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精神障碍治疗实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倾斜,适当提高门诊和住院的保障待遇”。
10. 第二十一条,“做好精神残疾人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建议修改为“按相关要求为精神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协助卫健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建议修改为“协助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和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建议删除。
11. 第四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组织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转介制度”。
12. 第四十七条,建议增加“医疗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提供技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获得特定康复管理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建议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获得特定康复管理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策建议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司法局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其合理部分,进一步做好《条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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